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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内勤制度总汇

本主题由 sunty 于 2008-6-19 08:56 移动

农村信用合作社内勤制度总汇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标 题: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2000-05-26
【正  文】:

【题    目】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2000.05.26
【生效日期】2000.01.01
【失效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及税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以下简称信用社)。
    信用社附属的独立核算的非金融企业,按有关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条  信用社应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其财务管理应当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如实反映经营状况,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信用社的财务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同时接受广大社员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有关重大财务事项须经民主管理组织研究决定,并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其财务状况。各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对信用社财务工作负有管理、指导、监督职责。
    第五条  信用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接受税务机关的税收、财务监督管理。
    第六条  信用社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七条  信用社的财务部门应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努力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和分析工作。
  
          第二章  所有者权益和负债
    第八条  所有者权益是投资人对信用社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九条  信用社的实收资本是指信用社社员缴纳的股本金和信用社公积金按法定程序转增形成的资本金。
    信用社股权设置必须按《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管理规定(暂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信用社的实收资本按投资主体可分为个人资本金、法人资本金和信用社集体资本金等。
    (一)个人资本金:是指社会自然人等以其合法的货币资产投入信用社形成的资本金。
    (二)法人资本金:是指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货币资产投入信用社形成的资本金。
    (三)信用社集体资本金:是指信用社历年积累按规定转作实收资本形成的资本金。
    第十一条  投资者应按照出资比例或信用社章程规定,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信用社社员经本社理事会同意后,可以退股。
    第十二条  投资者投入信用社的资本,应按实际投入数额计价。信用社对实收资本依法享有经营权。
    第十三条  信用社的资本公积包括:在筹集资本过程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出资额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资产;按国家规定增加的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可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第十四条  信用社的盈余公积包括信用社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
    法定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金。法定盈余公积按规定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得少于实收资本的25%。
    第十五条  未分配利润是指信用社留于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第十六条  信用社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不含未分配利润)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
    第十七条  信用社的负债包括吸收的各项存款、各项借入资金、金融机构存放资金、各种应付和预收款项以及发行的债券和其他负债等。负债按承担经济义务的期限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其中:流动负债为1年期(含1年)以下的各项负债;长期负债为1年期以上的各项负债。
    各项负债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债券按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高于或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冲减或增加利息支出。发行债券发生的各种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  信用社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及提取应付利息的范围和方法,分档次计提应付利息,计入成本。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冲减应付利息。当年实付利息大于应付利息余额的差额部分以及不提取应付利息的各项负债的实付利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电子设备、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当一项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在使用效能上与该项资产相对独立,并且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时,应将该组成部分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
    信用社因业务需要而购建的大、中型计算机网络(包括硬件购置费及软件开发、购置费),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
    下列物品,不论单位价值大小,均为低值易耗品:密押机、点钞机、铁皮柜、保险柜、打捆机、计息机、记账机、验钞机、印鉴鉴别仪、微机及打印机、打码机、压数机、打孔机等。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采用分期摊入成本的,摊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需要改装后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还应加上改装费。信用社用借款和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产时,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价差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信用社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
    (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除外),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等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指按现行市场价格重新购置某项固定资产所需支付的金额)计价。
    (七)换取的固定资产,是指用本信用社的固定资产,交换取得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资产,作为本信用社的固定资产。
    换取的固定资产,以重置价值为原值,以换出固定资产的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加上(或减去)另外支付(或收取)的金额为净值。换出固定资产的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作为当期损益。
    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等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二条  信用社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盘点、清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处理。
    信用社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清理、报废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三条  信用社发生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兼并、清算等事宜时,均应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信用社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二十五条  在建工程发生毁损或报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毁损或者报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以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六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第二十七条  信用社应按月(或季)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计入当期成本。当月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二十八条  信用社的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各类设备;
    (三)季节性停用、维修停用的设备;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五)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除外)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二)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三)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五)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六)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七)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折旧率应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净残值率一般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对清理费用大于或等于残值的,净残值率可以从简不计)。各信用社固定资产具体折旧年限,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基础上,由市、县联社商同级国家税务局统一确定。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不低于以下规定的年限掌握: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机器、机械及其他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器具、家具等为5年。
    第三十一条  信用社应按分类折旧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分类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技术进步较快或工作环境对使用寿命影响较大的固定资产,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平均年限法的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季折旧率=原值×年折旧率÷4
    月折旧率=原值×年折旧率÷12

    (二)工作量法的计算公式:
    1.单位里程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总行驶里程
    2.每工作小时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工作小时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的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
    季折旧额=净值×年折旧率÷4
    月折旧额=净值×年折旧率÷12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2年内,将其净值平均摊销。
    (四)年数总和法的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100%
    季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4
    月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12
    第三十二条  按照上述规定,信用社可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信用社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  信用社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装修费)支出,计入当期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作为递延资产分期摊入成本。
    第三十四条  信用社要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设立明细账卡,正确、全面、及时地记录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并建立健全专人负责和维修保养制度。对新增固定资产,要履行报批手续。具体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十五条  信用社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性质的固定资产,也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出固定资产。
    第三十六条  信用社应建立低值易耗品采购、领用、报损和核销制度。有变价收入时,要及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现金资产
    第三十七条  信用社的现金资产包括库存本外币现金、业务周转金、库存金银、存款准备金、结算备付金、存放同业的款项以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
    第三十八条  信用社发生的出纳长短款、结算业务的差错款等,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后,分别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九条  信用社发生金银、外汇买卖和外汇汇兑业务时,因价格、汇率变动与账面原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  贷款
    第四十条  信用社贷款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建立规范的贷款审批制度和监督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按期回收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并接受金融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监管。
    第四十一条  信用社发放贷款的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入账,并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坚持按年、按季、按月结息。对未到期跨年度的贷款(含展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计入当期损益。对超过原约定期限(含展期)未收回的贷款,计算应收利息,但不列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利息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二条  信用社贴现贷款按贴现票据的面值计价入账,贴现票据价值与支付给贴现申请人款项之间的差额,作为贴现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三条  信用社发放的抵押、质押贷款,其抵押物、质押物以双方协商议定或权威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准,评估部门的评估费用不得由贷款人(信用社)承担。抵押物、质押物的价值一般不得低于贷款本金的1.5倍。
    借款人用作抵押物、质押物的价值若大大高于贷款金额,可以以该物品能准确划分的某组成部分为抵押物、质押物,但该物品必须能准确地确定其价值,且便于以后进行收回贷款。
    第四十四条  信用社从事经营性租赁业务的租赁资产,按原值计价。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列营业外收入。
    第四十五条  信用社应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催收。
    不良贷款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
    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包括呆滞和呆账贷款)。展期后未到期的贷款,不作为逾期贷款。
    呆滞贷款是指逾期2年(含2年)仍未归还的贷款,以及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2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包括呆账贷款)。
    呆账贷款是指:(1)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4)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5)贷款本金逾期2年,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判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或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6)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7)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贷款。
    第四十六条  信用社的呆账贷款,应按规定的核销办法从呆账准备金中核销。有关呆账贷款的核销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抵债资产
    第四十七条  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按约归还贷款,以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产抵偿所欠信用社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理资产。
    抵债资产应按以下规定掌握:
    (一)已依法设定抵押、质押的抵押物、质押物;
    (二)抵押物、质押物以外的其他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且易于保值、保管和变现的财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禁止抵押或质押的财产不得作为抵债资产;
    (四)无形资产不得作为抵债资产;
    (五)信用社认为不宜作为抵还贷款的其他资产。
    第四十八条  信用社可根据贷款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或处置权(以下简称取得抵债资产)。取得抵债资产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由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三方协商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二)经仲裁机构仲裁决定;
    (三)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
    第四十九条  信用社取得的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准自用,必须组织拍卖或按规定通过其他方式变现。抵债资产在变现之前,列入待处理抵债资产单独进行管理。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自用的,作为本社新购入资产处理,其中,固定资产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购建审批手续。
    抵债资产不得随意处理给本信用社职工及家属。
    第五十条  信用社取得的抵债资产当即变现的,其变现所取得的净收入(即:变现所取得的收入扣除取得和变现抵债资产时发生有关费用支出后的净额),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净收入低于贷款本金时,净收入与贷款本金之间的差额作为呆账,经批准后冲减呆账准备金;同时将应收利息冲减当期利息收入(仅指表内应收利息冲减当期利息收入,下同)。
    (二)净收入等于贷款本金时,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其应收利息冲减当期利息收入。
    (三)净收入高于贷款本金但低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其相当于贷款本金的数额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超过贷款本金的部分作为应收利息收回处理,不足应收利息部分冲减当期利息收入。
    (四)净收入等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作为收回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处理。
    (五)净收入高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净收入等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部分,作为收回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处理,高出部分可按借贷双方事前签订的贷款合同或协议中的有关约定,作为信用社的当期收入或退还借款人。
    第五十一条  信用社取得的抵债资产不能当即变现的,可按以下原则确定其价值:
    (一)借、贷双方协商议定的价值;
    (二)借、贷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评估部门评估确认的价值;
    (三)法院裁决确定的价值。
    第五十二条  信用社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应从抵债资产的价值中优先扣除,并以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净值作为计价价值。
    第五十三条  信用社取得的不能当即变现的抵债资产,应根据其计价价值的大小,冲减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其中,冲减贷款本息不足的,不足部分作为呆账或坏账按规定进行核销;冲减贷款本息有结余的,结余部分暂作为信用社的负债,待抵债资产变现后再按借贷双方事前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有关约定,作为信用社的当期收入或退还借款人。
    第五十四条  信用社取得不能当即变现的抵债资产按规定变现后,其变现净收入,应按规定冲减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冲减后的差额(以下简称净收入与计价价值的差额)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当变现净收入低于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但等于或高于贷款本金时,其净收入与计价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利息收入。
    (二)当变现净收入低于抵债资产计价价值及贷款本金,同时贷款本金还低于计价价值时,其净收入与贷款本金之间的差额应视同呆账,作冲减呆账准备金处理;贷款本金与计价价值的差额,作冲减当期利息收入处理。
    (三)当变现净收入高于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及贷款本金,且贷款本金低于或等于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时,其净收入与计价价值的差额,作增加当期利息收入处理。
    (四)当变现净收入低于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及贷款本金,同时计价价值还低于贷款本金时,其净收入与计价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视同呆账,作冲减呆账准备金处理。
    (五)当变现净收入高于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及贷款本金,同时贷款本金还高于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时,其净收入与贷款本金的差额部分作增加当期利息收入处理,贷款本金与计价价值的差额部分作增加呆账准备金处理。
    (六)当变现净收入高于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但低于贷款本金,其净收入与计价价值的差额,作增加当期呆账准备金处理。
    第五十五条  信用社取得的抵债资产在变现前所发生的与之相关的收入或支出,分别计入营业外收支。
    第五十六条  信用社取得的抵债资产不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内表外利息)的差额,应依法继续追索。
  
          第七章  投资及证券
    第五十七条  信用社可以采用购买国债、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形式开展投资业务,也可以向上一级信用联社投资入股。信用社不得以国家授予的经营特许权对外投资。信用社对外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信用社购入的各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在1年内(含1年)的有价证券。
    长期投资是指信用社购入的在1年内不能变现的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有价证券和向上一级信用联社入股的资金。
    第五十八条  信用社的各种投资应按实际成本计价。对购入的有价证券,实际支付价款中包括已宣告应计利息的,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的应计利息计价。
    第五十九条  信用社购买的有价证券按经营目的不同,分为投资性证券和经营性证券。投资性证券是指信用社长期持有,到期收回本息,以获取利息为目的而购入的有价证券;经营性证券是指信用社通过市场买卖以赚取差价为目的而购入的有价证券。
    第六十条  信用社购入有价证券按有价证券的面值和规定的利率计算应收利息,分期计入损益。
    第六十一条  信用社出售经营性证券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信用社出售经营性有价证券实际收到的价款与账面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十二条  信用社购入折价或溢价发行的长期债券,实际支付的款项与票面价值的差额,应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增加或冲减投资收益。
    第六十三条  信用社对外投资分得的股利或利润,计入投资收益,并按规定交纳或补交所得税。
    信用社依据合同、协议规定到期收回或因被投资企业清算而收回投资额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如为净收益,计入投资收益,如为净损失,计入其他营业支出。
  
          第八章  其他类资产
    第六十四条  信用社的其他类资产包括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六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信用社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和非专利技术等。
    第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二)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三)自行开发并已取得法律承认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成本计价。
    除信用社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账。在合并过程中,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被收购信用社净资产的差额作为商誉的入账价值。非专利技术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成本。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法律和合同或信用社申请书中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申请书规定的受益期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二)法律无规定有效使用期限,但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期限的,应按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期限确定。
    (三)法律、合同或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使用期限和受益期限的,应按预计的受益期限确定。
    (四)受益期限难以预计的,应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摊销。
    第六十八条  信用社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计入其他营业收入。
    第六十九条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费用,包括开办费、金融债券发行费用、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摊销期超过1年的修理费以及摊销期超过1年的其他待摊费用等。
    开办费是指信用社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的净损失和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净损失等支出。
    信用社筹建期间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开办费:应当由入股者负担的费用;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当计入工程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信用社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失与汇兑收益相抵后,如为净收益,可计入资本公积,也可留待弥补以后年度发生的亏损,或者留待并入信用社的清算损益。
    开办费自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营业费用,摊销期不得短于5年。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照有效租赁期限和耐用期限孰短的原则分期摊销。
    第七十条  信用社的其他资产包括自身的被冻结存款、被冻结物资、涉及法律诉讼中的资产等。
  
          第九章  成本
    第七十一条  信用社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各项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以及其他营业支出等,按规定计入成本。
    第七十二条  信用社的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利息支出。指信用社以负债形式筹集的各类资金(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资金),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提取的应付利息和国家政策允许列支的其他利息支出。
    1.计提应付利息的范围:1年(含1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计提应付利息。1993年以前的社员股金按1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提应付利息。
    2.计提应付利息的时间和方法:各项存款于每季(月)末,用平均余额按适用利率提取当季(月)的应付利息;1993年以前的社员股金于每季(月)末,用平均余额按1年期的储蓄存款利率提取当季(月)的应付利息;提取应付利息的各项存款和股金在实际支付利息时冲减应付利息。
    (二)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指信用社与中央银行、其他银行及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支出。其中如有当年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利息,应逐笔计算应付利息,计入当年损益。
    (三)手续费支出。指信用社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其中信用社支付给代办储蓄和收贷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手续费按下列规定掌握:
    1.代办储蓄手续费:按代办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的8‰之内控制使用,主要用于:支付代办储蓄劳务费、对代办人员的表彰、奖励以及按规定支付的其他费用。应付代办储蓄手续费一律以代办单位(或人员)吸收储蓄存款的上月年平均余额为基础划分档次,按额度大比例小,额度小比例大的原则分档计付,控制比例随余额的增加相应递减。在计算代办储蓄平均余额时,应扣除信用社人员在代办单位的储蓄业务中从事吸储、复核和管理工作应分摊的储蓄余额。
    2.代办收贷手续费:代办收贷手续费按实收利息10%以内计付;收回已核销的呆账贷款,其代办收贷手续费的具体比例,根据收回本息额度的大小,按额度大比例小、额度小比例大的原则,由各省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商同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营业及管理费用:
    包括:业务宣传费、印刷费、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钞币运送费、安全防卫费、保险费、邮电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外事费、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金、公杂费、差旅费、水电费、会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递延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摊销、租赁费、修理费、取暖及降温费、绿化费、理事会费、税金、专项奖金、上缴管理费、会费、住房公积金、其他费用等。
    1.业务宣传费。指信用社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业务宣传费在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5‰的比例内掌握使用。
    2.印刷费。指信用社印制的各种业务凭证、帐簿、报表、包装运送费、刻制图章等费用开支。出售凭证取得的收入冲减印刷费。
    3.业务招待费。指信用社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业务招待费在全年营业收入的5‰以内控制使用。
    4.电子设备运转费。指信用社为保证计算机正常运转而购买纸张、色带、软盘等所开支的费用。
    5.钞币运送费。指运送钞币所支付的汽车运输费、油料费、养路费、包装费、搬运费、牌照费以及押运人员的差旅费。
    6.安全防卫费。指信用社出于安全防范需要所购置的安全保卫器械;安装营业网点的防护门窗及柜台栏杆、消防专用设备、保安(经警)人员工资、补贴以及经批准的其他防卫费用。
    7.保险费。指信用社向保险公司投保支付的保险费。
    8.邮电费。指信用社办理各项业务支付的邮费、电报费、电话费、电话安装费、电传及传真设备安装、使用费和线路租用等费用,按规定收取的邮电费收入冲减邮电费支出。
    9.诉讼费。指信用社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发生的各种(项)费用。
    10.公证费。指信用社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需要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所支付的费用。
    11.咨询费。指信用社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12.审计费。指信用社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账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13.技术转让费。指信用社因接受技术转让支付的费用。
    14.研究开发费用。指信用社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业务等发生的费用。
    15.外事费。指信用社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因业务需要出国人员的出国费用以及外宾接待费用。
    16.职工工资。指信用社按规定发给在职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按国家规定可以发放的其他工资性支出。
    17.职工福利费。按照信用社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及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开支。
    18.职工教育经费。按信用社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用于职工教育方面的开支。
    19.工会经费。信用社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用于工会开支。
    20.劳动保护费。指信用社按规定购买的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及规定岗位的职工保健费支出。
    21.劳动保险费。指信用社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含离退休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异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种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办法按规定提取的养老统筹基金。
    22.失业保险金。指信用社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失业保险基金。
    23.公杂费。指信用社购置营业用办公用品、订阅公用书报等费用。
    24.差旅费。指信用社职工公差按规定标准乘坐车、船、飞机费、出差补助费、住宿费等费用,差旅费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执行。
    25.水电费。指信用社支付的公用水电费及电子设备运转中耗用的水电费用及增容费开支。
    26.会议费。指信用社经批准召开的各项会议费用。包括会议支付的伙食补助、住宿费、会场租用费及文具、纸张等其他费用。
    27.低值易耗品摊销。指信用社按规定摊销的低值易耗品。
    28.递延资产摊销。指信用社按规定的期限和标准在本期成本中摊销的递延资产。
    29.无形资产摊销。指信用社购置无形资产应摊销的费用(不包括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
    30.租赁费。指信用社因开办业务需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营业及办公用房、电子设备、汽车及其他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金。
    31.修理费。指信用社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用。
    32.取暖及降温费。指信用社取暖和降温所需的费用。
    33.绿化费。指信用社内部绿化发生的开支。
    34.理事会费。指信用社的理事会及其成员因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35.税金。是指信用社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应在成本中列支的税金。
    36.专项奖金。用于信用社组织低成本资金、优化存贷款结构和提高经济效益等项奖金的开支。
    37.上缴管理费。指信用社向上级行业管理部门上缴的管理费。
    38.会费。指信用社向行业协会交纳的会费。
    39.住房公积金。指信用社按有关房改政策规定在成本中列支的各项住房补贴支出。
    40.其他费用。指信用社按规定列支的不属于以上项目的费用支出。
    (五)其他营业支出。指信用社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不属于以上四项的其他成本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呆账准备金、坏账损失、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外汇买卖和结售汇业务产生的汇兑损失、投资业务发生的损失等。
    1.呆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5%实行差额提取。
    当年呆账准备金累计提取额=年末贷款余额×1.5%-呆账准备金上年末余额
    信用社核销的贷款呆账保留追索权,收回已核销贷款呆账,增加呆账准备金。
    2.坏账损失。信用社发生的坏账损失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信用社已核销的坏账损失,列入表外核算,保留追索权;收回已核销的坏账损失,列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第七十三条  信用社的业务宣传费、委托代办手续费、业务招待费,一律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七十四条  信用社需要待摊的费用,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和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第七十五条  信用社的下列开支不得计入当期成本:
    (一)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
    (二)对外投资支出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三)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赞助、捐赠支出;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五)国家规定不得在成本中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七十六条  信用社的成本核算,要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
    第七十七条  信用社的成本核算,要以季、年为成本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的成本与营业收入核算的起讫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必须一致。
  
          第十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
    第七十八条  信用社的营业收入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取得的营业性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
    (一)利息收入。指信用社各项贷款的实收和应收利息(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以及贴现利息收入。
    (二)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指信用社与中央银行、其他银行及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
    (三)手续费收入。指信用社办理结算业务、代理融通、委托贷款、代理发行各种类债券、股票、代办保险、代办中间业务等项业务获得的手续费收入。
    (四)其他营业收入。包括:咨询收入、外汇买卖和结售汇业务收入、信托及代理业务收入、证券发行及买卖收入、代保管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七十九条  信用社的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净利润=利润总额-应纳所得税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指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反映信用社以前年度多计或少计的收益以及少计或多计的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
    投资收益是指信用社购买债券的实收和应收利息以及向上一级联社入股分得的利润。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信用社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经营性租赁收入、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没收入、出纳长款收入、证券交易差错收入、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信用社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的净损失、出纳短款、结算赔款、证券交易差错损失、各类干部院校、培训中心以及职工子弟学校经费支出、非常损失、罚没赔偿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以及其他营业外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信用社按税法规定缴纳的营业税及教育附加费。
    第八十条  信用社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税前弥补,下一年度利润弥补不足的,可以在五年内延续弥补。五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八十一条  利润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八十二条  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公益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主要用于信用社食堂、浴室、幼儿园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四)向社员分配利润。信用社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社员分配。对1993年以前的社员股金,其股息红利的合计数不得超过股本金金额的20%。
    经理事会同意后在年底财务决算前退股的股本金,不得分红。
  








          第十一章  外币业务
    第八十三条  信用社外币业务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用记账本位币(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存款、贷款、外汇买卖及往来结算等业务。
    经营外币的信用社,业务量较大的应实行外币分账制,平时以外币记账,每期终了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不实行外币分账制的,应随外币业务的发生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第八十四条  信用社办理外汇买卖和结售汇业务,发生的外汇买卖差价,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十五条  信用社收到投资者的外币投资,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折合记账本位币与投入时的外汇牌价折合记账本位币的溢价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第八十六条  信用社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交付使用前或办理竣工决算前,计入资产的价值;在资产交付使用或办理竣工决算后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十七条  信用社各种外币项目的期末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实行外币分账制的信用社,按外汇买卖多缺余额计算,计入当期损益;不实行外币分账制的信用社,按照期末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章  信用社清算
    第八十八条  信用社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信用社的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信用社的债权、债务;向社员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将清算意见提请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处置信用社剩余财产。
    第八十九条  被清算信用社的财产包括宣布终止时信用社的全部财产以及信用社在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置信用社的任何财产。
    第九十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账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变现收入为依据。
    第九十一条  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信用社清算损益。
    第九十二条  信用社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如有发生,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账: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九十三条  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机构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公告费、诉讼费以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需的其他支出,计入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九十四条  信用社的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及其他款项;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债务不足全部清偿的,按比例清偿。
    第九十五条  信用社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九十六条  信用社清算终了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十七条  信用社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报告,一并报送信用社主管部门。
  
          第十三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九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信用社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九十九条  财务报表包括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附表。
    业务状况表应列示信用社日常经营活动所引起的资产、负债等的变动情况,反映信用社资金的来源和运用,以及信用社重大财务活动方面的详细资料。
    资产负债表应列示信用社在报表日所有的各项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类别和金额,资产负债表必须符合以下平衡关系: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损益表应充分提示信用社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必须提供营业收入、营业支出、营业外收支、投资收益、税款等数据。
    其他附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固定资产表、成本核算表等,其他附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信用社的实际需要设置编报。
    信用社经营外币业务,其报表作为附表上报。
    第一百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负债情况:本会计期间资产负债总量、增(减)量、结构、质量情况、增减变化原因。
    (二)财务收支情况:本会计期间各项收入、成本、费用等增减变动情况。
    (三)经营效益情况:本会计期间资产收益、负债成本情况及形成原因。
    (四)利润实现及分配和税金缴纳情况。
    (五)某些主要项目采用的财务会计方法及其变动情况和原因;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期内发生的对信用社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便于正确理解财务报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六)重大案件、重大差错、其他损失情况。
    第一百零一条  信用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期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以及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一百零二条  信用社应对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
    (一)经营状况指标,包括流动比率、资本风险率、固定资产比率。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信用社在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的各种存款、短期贷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活期存款、活期储蓄存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
    2.资本风险比率=不良贷款÷资本金×100%
    3.固定资产比率=(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所有者权益(不含未分配利润)×100%
    (二)经营成果指标,包括利润率、资本金利润率、成本率、费用率。
    1.利润率=利润总额÷营业收入×100%
    2.资本金利润率=利润总额÷资本金×100%
    3.成本率=总成本÷营业收入×100%
    4.费用率=营业费用÷营业收入×1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信用社实际情况,采用上述指标以外的指标进行考核分析。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以前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有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百零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会同同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制定补充规定,报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一百零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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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承兑系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转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再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 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第三条 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商业汇票,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第四条 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票据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再贴现应当有利于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第五条 承兑、贴现、转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再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四个月。
 第六条 再贴现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发布与调整。
  贴现利率采取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百分点的方式生成,加点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转贴现利率由交易双方自主商定。
 第七条 为防范商业汇票业务风险,有关金融机构要健全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申请、审查、审批制度,依法进行业务操作。
 第八条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处理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议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须健全有关业务统计和原始凭证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向其上级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

              第二章 承兑

 第十条 向银行申请承兑的商业汇票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二、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
  三、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应首先向其主办银行申请承兑。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经其授权或转授权的银行分支机构可承兑商业汇票。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具有贷款权限或未经其上级行承兑授权、转授权的银行分支机构,不得承兑商业汇票。
 第十二条 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兑商业汇票的资格;
  二、与出票人建立委托付款关系;
  三、有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 银行承兑商业汇票时,应考核承兑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必要时可依法要求承兑申请人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承兑人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承兑手续费。
 第十五条 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对其分支机构核定可承兑总量或比例,实行承兑授权管理,并依法承担承兑风险。银行分支机构依据其上级行的承兑授权,在核定的可承兑总量或比例内承兑商业汇票。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对辖内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实行总量控制。上列商业银行要在当地人民银行核定的可承兑总量或比例内承兑商业汇票。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督促辖内银行或银行分支机构完善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监控辖内承兑总量与风险度。

              第三章 贴现

 第十八条 向金融机构申请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二、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三、在申请贴现的金融机构开立存款帐户。
 第十九条 持票人申请贴现时,须提交贴现申请书,经其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
 第二十条 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机构,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贴现人)。
 第二十一条 贴现人选择贴现票据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贴现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二十二条 贴现人应将贴现、转贴现纳入其信贷总量,并在存贷比例内考核。
 第二十三条 贴现人对贴现申请人提交的商业汇票,应按规定向承兑人以书面方式查询。承兑人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查复贴现人。
 第二十四条 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应当运用贴现、转贴现方式增加票据资产,调整信贷结构。

              第四章 再贴现

 第二十五条 再贴现的对象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存款帐户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再贴现,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第二十六条 再贴现的操作体系: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立再贴现窗口,受理、审查、审批各银行总行的再贴现申请,并经办有关的再贴现业务(以下简称再贴现窗口)。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一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设立授权再贴现窗口,受理、审查、并在总行下达的再贴现限额之内审批辖内银行及其分支的再贴现申请,经办有关的再贴现业务(以下简称授权窗口)。
  三、授权窗口认为必要时可对辖内一部分二级分行实行再贴现转授权(以下简称转授权窗口),转授权窗口的权限由授权窗口规定。
  四、中国人民银行县级支行和未被转授权的二级分行,可受理、审查辖内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再贴现申请,并提出审批建议,在报经授权窗口或转授权窗口审批后,经办有关的再贴现业务。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宏观调控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不定期公布再贴现优先支持的行业、企业和产品目录。各授权窗口须据此选择再贴现票据,安排再贴现资金投向,并对有商业汇票基础、业务操作规范的金融机构和跨地区、跨系统的贴现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
 第二十八条 持票人申请再贴现时,须提交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各授权窗口的再贴现操作效果实行量化考核:
  一、总量比例:按发生额计算,再贴现与贴现、商业汇票三者之比不高于1∶2∶4。
  二、期限比例:累计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再贴现不低于再贴现总量的70%。
  三、投向比例:对国家重点产业、行业和产品的再贴现不低于再贴现总量的70%;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再贴现不低于再贴现总量的80%。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各授权窗口的再贴现实行总量控制,并根据金融宏观调控的需要适时调增或调减各授权窗口的再贴现限额。各授权窗口对再贴现限额实行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不得逐级分配再贴现限额。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承兑、贴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兑人和贴现人暂停对其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
  一、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其签发商业汇票票面金额的;
  二、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签发商业汇票的;
  三、以非法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承兑、贴现的。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级人民银行暂停对其办理再贴现,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行责令其暂停承兑、贴现业务:
  一、对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商业汇票办理承兑、贴现的;
  二、将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商业汇票用于申请再贴现的;
  三、越权承兑商业汇票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票据查复或查复内容不真实的。
 第三十三条 授权窗口或转授权窗口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国人民银行上级行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再贴现授权:
  一、越权办理再贴现的;
  二、逐级分配再贴现限额,执行限额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原则不力的;
  三、对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商业汇票办理再贴现的;
  四、再贴现投向不合理的。
 第三十四条 承兑、贴现申请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承兑、贴现,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商业汇票办理承兑、贴现、再贴现,并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上级行、有关商业银行上级行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经营人民币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的外资银行或其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经营有关商业汇票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各授权窗口、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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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

一、固定资产

(一)一般规定
1.信用社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不含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及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当一项固定资产的某些组成部分在使用效能上与该项资产相对独立,并且具有不同使用年限,应将该组成部分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信用社因业务需要而购建的大中型计算机网络(包括硬件及软件开发购置费)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2.信用社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当符合业务经营的需要,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购建。
3.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下列物品,不论单位价值大小,均为低值易耗品:密押机、点钞机、铁皮柜、保险柜、打捆机、计息机、记账机、验钞机、印鉴鉴别仪、微机及打印机、打码机、压数机、打孔机等。
纳入低值易耗品管理的低值易耗品单位价值应在50元以上,可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采用分期摊入成本的,摊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4.固定资产应设置“1511固定资产”、“1521累计折旧”、“1541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同时设置固定资产登记卡片,详细登记固定资产类别、名称、原值、增减、计提折旧等情况。
5.信用社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盘点、清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处理。
6.信用社发生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兼并清算的,均应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7.信用社应按月(季)计提折旧,计入当期成本。当月投资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的下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从停用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8.信用社不得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性质的固定资产,也不得以融次租赁方式租出固定资产。
9.信用社要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设立明细账卡,正确、全面、及时记录固定资产增减变化情况,建立健全专人负责和维修制度。
10.信用社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计入当期成本。修理费发生不均衡的,可作为递延资产分期摊入成本。
11.信用社的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1)房屋和建筑物;
(2)在用的各类设备;
(3)季节性停用、维修停用的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除外)的固定资产。
13.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已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2)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3)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5)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6)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7)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8)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4.固定资产折旧率应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折旧年限计算确定。净残值率一般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对清理费用大于或等于残值的,净残值率可以从简不计。各信用社固定资产具体折旧年限,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基础上自行确定。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不低于以下规定的年限掌握: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机器、机械及其他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器具、家具等为5年。
(二)固定资产增加的操作
1.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计价。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1)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2)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有关税金等计价。需要改装后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还应加改装费。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具体核算时,应将原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均转入“在建工程”科目,改扩建支出及产生的变价收入均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完工完转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并重新估计预计使用年限和净残值,重新确定折旧率。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信用社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根据相同或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
(5)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除外),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利息支出和外币折价差额等计价。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市场价格重新购置相同或同类固定资产所需支付的金额,即重置价值计价。
(7)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8)换取的固定资产,即用本信用社的固定资产交换取得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的资产,作为本信用社的固定资产,以重置价值为原值,以换出固定资产的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加上(或减去)另外支付(或收取)的金额为净值。换出固定资产的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作为当期损益。
信用社用借款和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产时,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价差额,以及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等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固定资产减少的核算
1.出售、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均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借方登记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与清理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以及转入营业外收入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其贷方记录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卖残值所得的收入,以及转入营业外支出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
(1)在转入清理时: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取得残值收入或变卖价款时:借记“现金”科目(或有关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3)收保险公司理赔保险费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保险费用);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5)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时: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固定资产的盘亏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按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经批准予以转销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固定资产盘亏);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信用社的固定资产减少后,记账员据以抽出保管的固定资产卡片,编制传票,将固定资产卡片作固定资产科目转账贷方凭证的附件,填写会计分录,交复核员,复核员复核编号、销记销号单,加盖转讫章后退记账员,记入分户账,加盖名章,交复核员。复核员复核后,加盖名章,账页退记账员,凭证留存。
(四)提取折旧的操作
信用社应按分类折旧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分类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要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各信用社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加速折旧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信用社提取折旧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平均年限法的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季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4
月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12
2.工作量法的计算公式:
(1)单位里程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总行驶里程
(2)每工作小时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工作小时
3.双倍余额递减法的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
季折旧额=净值×年折旧率÷4
月折旧额=净值×年折旧率÷12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2年内,将其净值平均摊销。
4.年数总和法的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100%
季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4
月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12
每季(月)初,记账员按提取折旧的范围,根据固定资产卡片逐件计算出折旧额,填在固定资产卡片的背面,合计出累计折旧后,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办理转账,记载有关分户账,经复核后,传票留存,账页退记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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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损人民币兑换手续及兑换程序

残损人民币兑换手续及兑换程序

一、兑换残损人民币应提供以下证明手续
1、      持币人本人身份证(包括身份证复印件)
2、      对于火灾造成的残损必须有公安消防或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3、      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残损必须有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4、      对于保管不善造成的霉烂、虫蛀、鼠咬等残损币,须有持币人居住、暂住地街道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有效证明
5、      对于因其他原因损坏的人民币,按照有关规定兑付
二、      办理程序
1、      提请持币人出示身份证和相关证明
2、      按照兑换标准,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当着持币人的面,在符合半额和全额兑换标准的残损人民币上分别加盖“半额兑换”和“全额兑换”印章。不可兑换的须退还持币人
3、      按照可兑残损人民币的总金额,兑付人民币
4、      逐笔登记《残损人民币兑换台账》
5、      对难以掌握兑换标准的残损人民币,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应先将款项送交当地的分、支行鉴定,如难以鉴定,可送当地人民银行货币金银部门再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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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岗位职责

为规范人民币支付交易报告行为,防范利用银行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相关法律、办法规定,制定本岗位职责。各农村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岗位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反洗钱工作:
1、坚持原则、照章办事、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徇私情,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政策理论水平;
2、严格坚持人民币大额交易审批登记制度,建立完整的大额支付交易档案;
3、严密关注相关个人与单位在短期内(指10个营业日以内)利用银行帐户大量的将资金进行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的行为,认真分析,作好可疑交易记录,填制《可疑交易报告表》后进行报告;
4、反洗钱岗位人员要对辖内办理的大额支付交易逐户、逐笔进行调查、分析,认真作好评估,对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同时报告其上级单位和当地人民银行;
5、严格操作,严守秘密。对记录和分析的大额可疑支付交易信息不得向任何个人、任何单位泄露,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严格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报送相关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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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教育储蓄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鼓励城乡居民以储蓄存款方式,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积蓄资金,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特开办教育储蓄。

  第三条 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含邮政储蓄机构)均可开办教育储蓄。

  第四条 教育储蓄具有储户特定、存期灵活、总额控制、利率优惠、利息免税的特点。

  第五条 教育储蓄的对象(储户)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学生。

  第六条 教育储蓄采用实名制。办理开户时,须凭储户本人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到储蓄机构以储户本人的姓名开立存款帐户,金融机构根据储户提供的上述证明,登记证件名称及号码等事项。

  第七条 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存期分为一年、三年和六年。最低起存金额为50元,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开户时储户应与金融机构约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额,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教育储蓄实行利率优惠。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储蓄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九条 教育储蓄在存期内遇利率调整,仍按开户日利率计息。

  第十条 教育储蓄到期支取时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教育储蓄到期支取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 储户凭存折和学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储户凭"证明"可以享受利率优惠,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金融机构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后,应在"证明"原件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等字样的印章,每份"证明"只享受一次优惠。
  (二)储户不能提供"证明"的,其教育储蓄不享受利率优惠,即一年期、三年期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同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十一条 教育储蓄逾期支取,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十二条 教育储蓄提前支取时必须全额支取。提前支取时,储户能提供"证明"的, 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储户未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十三条 储户办理挂失,应按《储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凡因户口迁移办理教育储蓄异地托收的,必须在存款到期后方可办理。储户须向委托行提供户口迁移证明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身份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不享受利率优惠,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个人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十五条 参加教育储蓄的储户,如申请助学贷款,在同等条件下,金融机构应优先解决。

  第十六条 学校应从严管理"证明",对开具的"证明"必须建立备案存查制度。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严禁滥开、滥用"证明"。

  第十七条 各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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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类

一、      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
1、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报告)
2、资本金、股金及股权明细
3、挂失申请书、登记簿及补发凭单收据
4、存、贷款开销户记录
5、会计档案保管及销毁清册
6、机构变动交接清册
7、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及扣划书
8、销账案存记录
9、联社认为应永久保管的其他会计资料





  





二、保管15年会计档案
1、      会计凭证及附件
2、      总账及明细核算资料
3、      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4、      重要单证和重要印章的领发、保管和缴销记录
5、      会计人员及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6、      联社认为应保管15年的其他会计资料










三、保管5年的会计档案
1、      下级社上报的财务会计报告
2、      联行往来的核算资料
3、      密押表使用、保管记录
4、      对账回单
5、      已处置固定资产卡片
6、      联社认为应保管5年的其他会计资料





  






四、保管3年的会计档案
1、      日记表
2、      计算机应用系统运行日志
3、      流水账、余额表
4、      不定期报表
5、      联社认为应保管3年的其他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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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岗位责任制

一、主管会计岗位责任制
    1、定期组织会出人员学习有关政策与法规,逐步提高会出人员思想素质、业务技能,促进全社财会工作全面发展。
    2、协助主任管好财务。定期组织人员复查财务收支,保证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把好费用列支关,抵制不合理费用和不合规票证,保证全年费用控制在标准以内。加强非生息资金管理,尽量压缩非业务性资金占用。
    3、督促会出人员按照“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实施细则”的要求,规范账务核算与支付结算工作,确保账务达到“五无”、“六相符”,并达到年度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目标。
    4、开展多种形式的会计辅导与检查,认真履行会计监督职能,并做好会出人员离职换岗的监交工作。对每个网点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做到装订合规、归档及时、按期限分种类登记,严格执行会计档案调查(阅)与销毁制度,确保会计档案安全完整。
    6、全面负责印押证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和相互制约制度,按月检查各网点重要空白凭证、定额存单的领用、使用、销号、结存情况。
    7、负责财产管理。对各项财产建簿立卡,定期组织财产清查,并落实保管责任。
    8、真实、准确、及时上报会计报表、业务报表和临时数据,按季进行财务分析,为社主任当好参谋。
    9、完成联社职能科室及社主任交办的其他事宜。
    二、会计(记账员)岗位责任制
1、遵守操作规程,准确、及时进行账务核算,做到凭证要素齐全,账簿记载完整合规。
2、负责办理支付结算与联行业务,执行结算纪律,保证结算渠道畅通与联行密押安全,并做好查询查复工作。
3、负责按期扎账,及时进行总分核对、往来核对、内外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主管会计。
4、负责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做好领用记录,并负责自身重要空白凭证填制工作。
5、负责网点并账管理,做好当面核对与复算工作。
6、负责准确编制本单位报表,按时上报。
7、按规定登记分管的各种登记簿。
8、完成主任或主管会计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出纳员岗位责任制
1、遵守操作规程,准确、及时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坚持钱账分管和一日两次碰库制度,一切现金收付要换人复核,确保账款相符。
2、负责保管现金、有价单证,坚持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严格库房管理,确保库款安全。
3、负责保管各种业务用章,并按规定范围使用。
4、票币整点合规,做好辅币兑换和损伤券、假币回收工作,并开展人民币知识宣传。
5、按规定登记分管的各种登记簿。
6、完成主任及主管会计交办的其他事宜。
四、记账复核员岗位责任制
1、负责逐笔复核记账凭证及附件,逐笔复核账簿记载,并盖章证明。
2、负责自身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销号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主管会计。
3、协助会计(记账员)管理网点并账工作。
4、协助会计(记账员)做好账务核对,达到六相符。
5、负责复核本单位报表。
6、按规定登记分管的各种登记簿。
7、完成主任或主管会计交办的其他事宜。
五、出纳复核员岗位责任制
1、负责逐笔复核现金收付盖章证明,每日核对库存现金。
2、负责网点的重要空白凭证及定额存单的使用销号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主管会计。
3、负责有价单证的领、发复核,做到账实一致。
4、按规定登记分管的各种登记簿。
5、完成主任或主管会计交办的其他事宜。
说明:1、只设有一名专职复核员的单位,由其负责记账复核和出纳复核。
2、未设专职复核的单位,由会计(记账员)负责出纳复核,由出纳员负责记账复核。
**县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岗位责任制

为切实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队伍建设,强化信贷人员责任意识,努力提高我县信贷工作管理水平,特制订信贷人员岗位职责:
一、信贷人员岗位职责
(一)分管主任、信贷组长岗位职责
1、正确指导和监督辖内信贷业务,严格执行贷款利率政策,做到依法依规经营,确保信贷工作正常运作。
2、结合本社实际情况,明确分工,合理分解信贷计划,制定信贷人员工作目标及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确保全面完成清非降比和贷款营销目标。
3、准确掌握及贯彻落实各项信贷制度与管理办法,组织并监督信贷人员学习金融法律法规,熟练掌握信贷业务管理及操作技能,提高信贷队伍整体素质。
4、抓好信贷资产保全工作,做到无无效借据、无悬空贷款、无超诉讼时效贷款;严格抵贷资产管理,把好抵贷资产入围关,确保抵贷资产及时变现。
5、负责组织信贷人员进行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支农贷款的发放及信贷规范化达标升级工作,圆满完成支农目标及信贷管理目标。
6、负责组织人员进行新增贷款的贷前调查、评估、取证工作,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7、协助主任审查贷款和办理权限范围内的贷款审批手续。
8、负责超权限贷款的报批和大额贷款上报备案工作。
9、积极配合联社业务科工作,准确及时上报各种信贷报表,并按季上报信贷活动分析及半年、年终信贷工作总结材料。
10、调查研究农村信贷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二)信贷外勤岗位职责
1、加强学习,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做到依法依规放贷收贷。
2、负责各自包片挂点村的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发证及支农贷款的发放、收回工作,保证完成支农工作目标。
3、协助信贷组长做好贷款“三查”工作,完整、准确地掌握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做好跟踪调查,及时反馈信息,确保当年新增贷款收回率在80%以上,收息率100%。
4、讲究工作方法,做好资产保全工作,千方百计盘活不良资产,提高小额农贷破户、销户率,要求97年以前1000元以下贷款销户率达100%。
5、积极配合信贷组长、信贷内勤做好信贷规范化达标升级工作,确保完成信贷管理目标。
6、灵敏扑捉市场信息,努力改善信贷经营环境,圆满完成贷款营销目标。
(三)信贷内勤岗位职责
1、严格按规范化操作规程受理信贷业务、办理放款手续,确保准确无误、手续完备、要素齐全。
2、认真做好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及信贷规范化达标升级的基础工作。
3、做好贷款发放后的管理工作。对每笔贷款的合法性定期检查,及时索要催收回执,按期转户,确保信贷资产无风险。
4、对逾期抵质押贷款,及时签发处理抵质押物通知书,处理抵质押物,收回贷款本息。
5、负责建好贷款台帐,抵(质)押物品登记簿,建齐借据副本,收集、整理并保管好信贷档案资料。
6、负责积累信贷数据资料,为信贷组长及信贷外勤人员的清收工作提供准确依据。
二、信贷人员的权利及义务
(一)信贷人员的权利
1、有权拒绝办理非程序、逆程序、超权限、跨地区、超比例贷款。
2、有权参与信用社的信贷资金管理,掌握资金流向及用途。
3、有权向信用社主任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及举措。
4、有权向县联社反映本社信贷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
(二)信贷员的义务
1、按时完成个人“三收”计划及任务。
2、保证支农目标、信贷管理目标、贷款营销目标如期实现。
3、确保新增贷款的按期回笼,当年新增贷款收回率、收息率达到100%。
4、贷款调查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评估失准和清收不力的责任。
5、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手续合理合法和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真失误的责任。
6、利用工作之便,做好宣传工作,培植信用社的储源,动员贷款对象在信用社开户存款。
三、奖惩办法
根据以上岗位职责,各信贷员应按照本社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努力完成各自工作任务,按照个人工作实绩,给予奖惩。
(一)奖励项目

(二)惩罚项目

联社业务科科长岗位目标责任制

分管领导:
责 任 人:
为全面完成二00二年度业务工作目标,促进全县信用社业务发展,特制订本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1、在联社理事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联社分管领导抓好全县信用社的业务及信用站管理工作;主持业务科的全面工作;负责组织业务科工作人员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本科室人员的综合素质。
2、制订全县信用社各项信贷计划和工作目标及信用站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3、负责审查、办理贷款授权范围内的审批手续。   
4、负责领导和组织辖内农村信用社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贯彻信贷支农工作的方针政策。
5、研究、规划全县信用社信贷管理、信用站管理及信贷基础管理工作目标,负责领导组织全县信用社信贷达标升级工作。
6、贯彻执行各项信贷管理制度,经常性的组织对全县信用社信贷工作进行检查,维护信贷纪律,防范、化解信贷风险。
7、定期组织对全县信用社信贷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信贷队伍的整体素质。
8、协调与上级联社、县人民银行、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往来单位的业务联系。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目标
1、保证全年业务经营目标的全面完成。
2、保证各项信贷管理办法及信用站管理办法能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能够得到落实,业务工作有新的提高。
3、保证全县信用社的信贷达标升级工作能够顺利通过市、县联社的验收,信贷队伍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     
4、保证本科室人员工作作风不断改进,争创联社文明科室。
三、奖惩
科室按季进行内部考评,每季都合格,年终除退还责任保证金外,另奖励现金200元,并推荐为联社先进工作者;有一次不合格,扣保证金50元,四次都不合格,建议联社理事会对本人实行换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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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社理事会职责

一、召集社员大会,并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三、审定本联社的经营方针、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四、批准本联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批准本联社的人员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
六、聘任和解聘联社主任、副主任;
七、审议本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八、批准本联社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九、提出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
十、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联社监事会职责

一、向联社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联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四、监督联社履行其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职责;
五、对理事会决议和主任的决定提出质询,并要求复议;
六、监督联社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七、联社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联社主任职责

一、负责管理辖内信用社的业务活动,提出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证辖内信用社顺利开展业务并健康发展。
二、主持县联社的管理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三、拟定联社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四、拟定县联社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草案;
五、拟定县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提出符合县联社特点的人员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草案;
七、拟定县联社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八、决定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
九、推荐副主任人选,报理事会审议;
十、任免县联社的中层管理人员;
十一、根据县联社人员管理制度和工资制度聘任或解聘职工;
十二、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联社副主任岗位职责

一、认真执行联社主任负责制下的分工责任制,充分发挥联社工作的参谋作用和分管工作的主帅作用。
二、参与协助联社主任组织制定联社工作规划、计划、决策等重大事项。
三、参与指导、组织队伍建设工作,协助联社主任抓各科室、部、信用社主任的培养、管理、教育工作。
四、受联社主任委托主持召开主任办公会,了解掌握全辖的工作开展情况、员工思想状况,检查各科室、部、信用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及时布置工作,随时向上级汇报工作。
五、协助联社主任管理现金库存及调运工作,组织落实“三防一保”工作措施。
六、协助联社主任协调地方有关部门工作,参加有关会议,参与组织信用社贯彻上级和地方有关会议精神。
七、负责组织、指导和完成分管科室部的工作。加强分管科室部领导和员工的管理教育,不断完善分管工作的规章制度,围绕中心工作,贯彻上级意图,执行领导工作决议,对深化改革和分管工作出现的问题,组织力量调查研究,确定工作思路并提出工作方案予以实施,组织分管工作重要文稿的起草、审核、并负责签发有关文件。
八、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总稽核岗位职责

一、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稽核工作规定,主持管理和实施信用社稽核工作。
二、依据稽核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结合业务工作实际,负责制定稽核工作计划和稽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受主任委托审查有关稽核工作情况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开展稽核工作,认真审查稽核方案、稽核报告,稽核结论和处理意见。
五、定期听取稽核人员的工作汇报,重视稽核员反映情况,抓住重点问题,开展专题稽核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问题,并注意推广先进经验。
六、负责向主管领导和上级稽核部门报告工作,对有关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负责综合整理,反馈信息,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七、协调本专业与各专业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关系。
八、配合搞好稽核人员思想政治工作,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九、随时完成上级行与本社领导的交办事项。


办公室岗位职责

一、组织机关办公,协助联社领导和有关部门建立机关正常办公秩序,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负责起草年度工作规划、总结、重要公文、领导同志重要讲话及有关综合材料的搜集整理。
三、负责全县信用社工作会议和联社重要会议的组织与材料准备,负责联社主任办公会、社务会等会议的组织和会议记录、纪要的整理,对议定的事项负责催办、检查。
四、负责对联社各部门起草的公文进行政策性、业务性和文字规范性审核把关。
五、负责对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的来文进行批、转、办、阅,对联社的重要决定的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
六、综合掌握反映农村信用社工作中的重要情况与信息,参与制定全县农村信用社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搞好调查研究工作。
七、负责业务宣传和金融信息的传导。
八、编写联社大事记和工作简报。
九、负责文书处理、档案管理、机关文印的使用保管、机要通讯、打字工作。
十、负责机关的机要保密。
十一、完成联社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

一、参加党委扩大会、主任办公会、情况通报会、社务会等各类会议,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二、组织并参与调研活动,收集会议议题,反映汇报议题收集情况,适时建议会议时间和内容安排。
三、组织会议,做好会务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会议议定事项的分办落实和检查督导工作。
五、按指令协调机关工作,维护机关正常秩序,促进机关工作高效运转。
六、协调机关事务,促进机关规范化建设。
七、负责公文拟办和文稿审核把关工作,提交联社主任、副主任签发文件。
八、负责办公室的全面工作管理,促进办公室工作协调开展,参与全社性思想政治工作的各项活动,做好办公室中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随时了解员工思想状况和家庭情况,有针对性的做好工作,确保队伍稳定。
九、组织筹划全社重要公文撰写。
十、完成联社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科岗位职责

一、统一贯彻执行各项会计工作制度,并结合实际制订适应农村信用社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二、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财务制度,负责农村信用社各项财务指标的管理与分配,监督基层信用社各项财务活动、经费开支及各项资金使用与财产管理。
三、经常调查了解农村信用社的财务工作动态,加强与在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四、汇总上报各农村信用社的会计、财务报表,负责编制、考核、检查农村信用社内部财务计划,监督各信用社利润留成的提取和分配、业务收入、支出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
五、负责部署、指导农村信用社的年终决算工作。
六、负责对农村信用社的会计工作情况和内部财务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总结推广先进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七、负责各信用社和联社自身的会计档案管理、会计报表的保管,做好会计、储蓄各项空白凭证、帐表的保管、领发工作。
八、组织信用社会计等专业人员的业务技术训练、培训工作,强化优质服务,提高专业工作质量。
九、协调好与其它职能部门的关系,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科长岗位职责

一、组织和监督信用社会计认真执行国家金融政策、法规和信用社财务会计制度,指导和帮助搞好会计规范化管理,加强会计监督,维护信用社资金、财产安全。
二、主持本科全面工作,管理、教育和带领全科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主动地完成上级和联社领导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会计财务工作计划,按规定审核、汇总、编报信用社各种会计报表,督促信用社会计加强重要空白凭证、帐表及密押、印章保管和会计档案管理;帮助解决会计核算中疑难问题。
四、加强经营管理指导,定期进行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分析,提出增收节支方案;正确组织会计决算,完整反映经营成果;向领导提供数据和信息。
五、组织对辖内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开展会计达标升级活动。
六、加强联社财产管理,管好用好联社各项基金和退休养老金等统筹资金,搞好联社会计资料积累和保管。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出保科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不断提高全体人员的政治思想觉悟。坚持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指导方针,加强系统内出纳保卫工作,维护和整顿好内部的治安秩序,保证信用社各项业务的顺利进行。  
三、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的出纳和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四、定期分折安全形势,搞好调查研究,提出和完善出纳保卫工作意见。
五、经常了解全县信用社现金收付情况,掌握现金调拨规律和库存限额,保证现金供应。
六、加强钞币的管理、保护、宣传和打假工作,负责破钞的回收、整点和上缴。
七、积极工作,遵纪守法,团结协助有关部门搞好保密工作,加强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的管理、使用,加强门卫工作的领导,实施安全检查工作。
八、及时查处在内部发生的一般刑事案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政治和重大刑事案件。
九、配合做好法律、法制教育,搞好职工培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各种技术防范,确保国家财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


出保科长岗位职责

一、组织全科室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科室人员政治觉悟和业务技能,对科室工作做到年有计划,季有安排,月有检查。
二、在上级和联社领导下,组织科室人员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带领本科室人员不断完善、充实和修订各项工作制度、规定,适时组织出纳保卫工作大检查。
四、熟悉各网点的安全防范设施、武器弹药情况,严格武器管理制度。
五、组织科室人员及时查出一般刑事案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政治案件和重 大刑事案件。
六、经常深入基层、组织督促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坚持查库制度和监督信用社主任查库。检查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到位情况,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七、经常向主管领导提出阶段性出纳保卫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经营。
八、做好守库、押运等要害部位工作人员的政治审查工作。



运钞车驾驶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固始县农村信用社车辆管理制度》和《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的规定》,随时做好出车准备,配合押运员顺利完成现金运送任务,保证款项安全。
二、运钞路线、时间、地点、金额要严格保密,禁止与押运无关人员乘车,不准在运钞途中走亲访友或办其他私事,不得无故中途停车,严禁在执行运钞任务中喝酒、吸烟或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三、接送款项尽量靠近目标,没有后院的营业场所,运钞车必须进行院内装卸款,严禁当街、远距离接送款。
四、爱护车辆,做好车辆维修保养工作,节约油料,经常保持车况良好和车内清洁卫生。
五、遵守交通规则,安全礼貌行车,防止各类车辆事故发生。
六、驾驶人员不准出私车和私自出车,不准让其他人员驾驶车辆,不准将车开回家。
七、按照联社要求合理停放车辆,遵守科室规定,严格管理车钥匙及油料。


审计科岗位职责

一、检查督促全辖各信用社及其网点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联社规章制度。
二、稽核各信用社执行信贷计划、现金计划和财务计划情况。
三、稽核各信用社营运及经济效益情况,通过稽核,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对信用社经营管理发挥谋士作用。
四、检查信用社各项业务发展的真实情况,医治虚假经营,当好金融“医士”。
五、维护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帮助信用社改善经营,促使信贷资产按照效益、安全、流动的原则开展业务。
六、围绕联社整体工作,与其它部门搞好协调工作。
七、分析反馈经济、金融业务活动和稽核工作情况,草拟稽核方案,整理稽核记录,完成稽核报告。
八、承办联社领导与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审计科长岗位职责

一、协助总稽核管理全县信用社稽核工作,主持本科室全面工作,教育科室人员履行职责、深入钻研农村信用社稽核业务,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负责审核制定本科稽核工作计划,审核本科拟定的各种文件材料。
三、定期向联社主任、总稽核报告工作,分析反馈经济、金融业务活动和稽核工作情况。
四、负责信用社稽核工作,深入基层了解信用社工作动态,指导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负责稽核人员的指导工作,促进稽核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提高。
六、协调与本联社有关科室及地方审计部门的关系。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